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

臉書按讚也被告? 潮店老闆欺人太甚!

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1/10/24/11490-2751613.htm

8 則留言:

  1. [Data]A:劉先生發文抱怨許小姐看到按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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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[Backing]:於本案件中檢察官認為按「讚」這件事,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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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[Rebuttal]:《刑法》第309條第1項規定,公然侮辱人者,構成犯罪。如果有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」的事實,構成《刑法》第310條第1項的「誹謗罪」。因此網路上的言論,同樣受到《刑法》的法律規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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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[Qualifier]:我認為許小姐所做為不違反法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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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[Claim]:所以我認為許小姐的行為是對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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